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以下簡稱專項審查)工作,根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制定本技術要點。
第二條 下列高層建筑工程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過規定,包括超過《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抗震規范}))第6章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超過《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墻的剪力墻結構、第10章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過規定;但建筑結構布置屬于《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詳見附件一)。
第三條 在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中,屬于下列情況的,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專項審查:
(一)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和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過規定的錯層結構,塔體顯著不同的連體結構,同時具有帶轉換層、帶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兩種以上的復雜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A級高度且轉換層位置超過規定層數的,以及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A級高度且水平和豎向均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超過《抗震規范》第8章適用范圍的高層鋼結構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術要點第八條要求,需要進行模型試驗的高層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委托全國專家委員會審查的其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包括各種特殊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報專項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申報表項目見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至少5份);
(三)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5份);
(五)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部分,至少5份);
(六)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相應的說明;
(七)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高層建筑工程,應提出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五條 申報專項審查時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應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如高度、轉換層形式和位置、多塔、連體、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則、平面不規則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等。
(二)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范規定提供結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于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三)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是否考慮扭轉耦連、周期折減系數、地震作用修正系數、內力調整系數、輸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墻體(或筒體)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和構件超限信息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采用時程分析時,其計算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
(四)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筑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分組或設計地震動參數、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
第三章 專項審查的控制條件
第六條 專項審查的重點是結構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范圍內且比較規則的高層建筑應按照《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執行,其余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尚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嚴格執行規范、規程的強制性條文。
(二)不應同時采用多塔、連體、錯層、帶轉換層、帶加強層等五種類型中的三種以上的復雜類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針對薄弱部位采取比規范、規程的規定更嚴格的措施。
第七條 當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范、規程的有關規定時,審查應特別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結構體系的對比分析等。
第八條 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當沒有可借鑒的設計依據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部件或節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試驗研究。
第四章 專項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專項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設防依據;
(二)場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礎的設計方案;
(四)建筑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
(五)總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斷;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建筑結構抗震概念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時建筑結構規則性的要求應從嚴掌握,明確豎向不規則和水平向不規則的程度,避免過大的地震扭轉效應。
(二)結構布置、防震縫設置、轉換層和水平加強層的處理、薄弱層和薄弱部位、主樓與裙房共同工作等需妥善設計。
(三)結構的總體剛度應適當,變形特征應合理;樓層最大層間位移應符合規范、規程的要求。
(四)混合結構、鋼支撐框架結構的鋼框架,其重要連接構造應使整體結構能形成多道抗側力體系。
(五)多塔、連體、錯層、帶轉換層、帶加強層等復雜體型的結構,應盡量減少不規則的類型和不規則的程度,一般不宜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最大適用高度。
(六)當幾部分結構的連接薄弱時,應考慮連接部位各構件的實際構造和連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時取結構整體計算和分開計算的不利情況,或要求某部分結構在設防烈度下保持彈性工作狀態。
(七)規則性要求的嚴格程度,可依抗震設防烈度不同有所區別。當計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層間位移值很小時,扭轉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寬。
第十一條 結構計算分析模型、計算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過結構各部分受力分布的變化,以及最大層間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斷結構受力特征的不利情況。
(二)結構各層的地震剪力與其以上各層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值,應符合抗震規范的要求,Ⅲ、IV類場地條件時尚宜適當增加。
(三)結構時程分析所用的地震波應符合規范要求,持續時間一般不小于結構基本周期的5倍;彈性時程分析的結果,一般取多條波的平均值,超高較多或體型復雜時宜取多條波的包絡。
(四)軟弱層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構件傳給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力的調整系數取值,超高時宜大于規范的規定值;樓層剛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規范的要求。
(五)上部墻體開設邊門洞等的水平轉換構件,應根據具體情況加強;必要時,宜采用重力荷載下不考慮墻體共同工作的手算復核。
(七)鋼結構和鋼一混結構中,鋼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剪力應依超限程度比規范的規定適當增加。
(八)必要時應有重力荷載下的結構施工模擬分析。
(九)當計算結果有明顯疑問時,應另行專項復核。
第十二條 結構抗震加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抗震等級、內力調整、軸壓比、剪壓比、鋼材的材質選取等方面的加強,應根據烈度、超限程度和構件在結構中所處部位的不同,區別對待、綜合考慮。
(二)根據結構的實際情況,采用增設芯柱、約束邊緣構件、型鋼混凝土、鋼管混凝土構件、鋼結構的減震耗能設計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應在承載力和細部構造兩方面有相應的綜合措施。
第十三條 巖土工程勘察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測試孔數量和布置應符合規范要求;測量數據的數量應符合規定。
(二)液化判別孔和砂土、粉土層的標準貫入錘擊數據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數量應符合要求;水位的確定應準確、合理。
(三)場地類別劃分、液化判別和液化等級評定、不利和危險地段判斷(含斷裂評價)應準確可靠,脈動測試結果僅作為參考。
第十四條 地基和基礎的設計方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礎類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層選擇可靠。
(二)主樓和裙房設置沉降縫的利弊分析正確。
(三)建筑物總沉降量和差異沉降量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第十五條 試驗研究成果和工程實例、震害經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試驗模型與實際結構相符的程度,確定試驗結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鑒國外經驗時,區分抗震設計和非抗震設計,了解是否經過地震考驗,并判斷是否與該工程項目的具體條件相似。
(三)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進行實際結構的動力特性測試;對符合《抗震規范》3.10.l條要求的工程,應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五章 專項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內容:
(一)總評。對抗震設防標準、建筑體型規則性、結構體系、場地評價、構造措施、計算結果等做全面評定。
(二)問題。對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問題,應進行討論、研究,主要安全問題應寫入書面審查意見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的主要控制指標。
(三)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復審”三種。基本符合杭震設防要求的工程項目,可列為“通過”,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檢查勘察設計單位對審查意見的執行情況;計算、構造不盡合理、存在明顯缺陷的工程項目,應列為“修改’,由勘察設計單位補充、修改,提出書面報告,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認可后,再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檢查;存在明顯的抗震安全問題、建筑和結構方案均需大調整的工程項目,應列為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需“復審”,勘察設計單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重新填寫審查申報表,由建設單位再次報審。
附件一:
建筑結構布置屬于《抗震設計規范》《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
設計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
一、同時具有兩項以上平面、豎向不規則以及某項不規則程度超過規定很多的高層建筑。
注:規定值見《建筑抗震設計規范))3.4.2、3,4,3條和《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4.3.4一4·3.6、 4.4.4、 4.4.5條等。
二、結構布置明顯不規則的復雜結構和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主要包括:
l、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復雜類型(帶轉換層、帶加強層和具有錯層、連體、多塔)的高層建筑;
2、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高位轉換的高層建筑;
3、各部分層數、結構布置或剛度等有較大不同的錯層、連體高層建筑;
4、單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過多的大底盤(裙房)高層建筑;
5、七、八度抗震設防時厚板轉換的高層建筑。
注:相關規定見《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l、10.6.1和10.6.2條等。
三、單跨的框架結構的高層建筑。
注:相關規定見《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6.1.2條。
附件二: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項目
1、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筑面積,申報日期,勘察單位及資質,設計單位及資質,聯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設防標準(包括: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類別等)
3、勘察報告基本數據(包括:場地類別,等效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液化判別,持力層名稱和埋深,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方案等)
4、基礎設計概況(包括:主樓和裙房的基礎類型。基礎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頂板的主要截面,柱型和單樁承載力,承臺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結構布置和選型(包括:主樓高度和層數,出屋面高度和層數,裙房高度和層數;結構高寬比;防震縫設置;裙房與塔樓質心的偏心;建筑平面和豎向的規則性;結構類型是否屬于復雜類型;縱橫向抗震墻間距和樓蓋整體性;抗震等級等)
6、結構分析主要結果(包括:計算軟件,樓層自由度,總剪力和周期調整系數,結構總重力和總地震作用力;墻體承擔的傾覆力矩比;縱橫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層位移角和位置,扭轉位移比;框架柱最大和最小軸壓比,梁最大剪壓比;轉換層和水平加強層的上下剛度比;時程法采用的波形和數量,時程法與反應譜法結果的比較等)
7、基本抗震構造(包括:砼和鋼筋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強度,樓蓋厚度;關鍵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配筋率和配箍率,墻體和筒體的最大和最小厚度、分布筋和邊緣構件配筋;短柱分布范圍和數量;錯層、連體、轉換梁、轉換桁架和加強層的主要構造等)
8、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超限工程的主要措施,有待解決的問題,試驗結果等)
以上僅列出申報表項目,請填表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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